原审被告人翟学礼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44 401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范中田,男,68岁,系被害人范××之父。

原审被告人翟学礼,乳名双喜,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0年8月30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01年10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翟学礼故意伤害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学礼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中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2003)新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9)新中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封丘县人民法院(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作出后,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中田提起上诉,原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二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同时,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新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封丘县人民法院(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李彦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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