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52:22 140 人看过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国经贸厅运行函[2001]9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原“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1998年机构改革时将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有关农药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转到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修改,并未对1998年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按照目前国家经贸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在农药管理问题上的分工,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在有关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维持现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生产批准文件。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

(2001年12月29日国经贸厅运行函[2001]909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2000年底,原国家工业局机构改革后,“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工作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今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原文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现行职能分工,我们理解新《条例》中“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在农药管理上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经贸委;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批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颁发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上理解如无异议,请予确认,以便此项工作正常进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2月26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3日 21: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2003年7月16日中气函[2003]11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
    2023-06-08
    438人看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四家对外贸易经营者违规情况的函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文号:商办贸函〔2007〕99号发布日期:2007-6-5执行日期:2007-6-5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办公厅(室):近日,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实地调查发现,该市四家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存在伪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的问题。现将有关调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深圳市福萱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区新安二路合和大厦1406室。经调查,合和大厦没有1406室。二、深圳市运帮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3区新胜都大厦三楼302室。经调查,宝安区宝城43区没有新胜都大厦。三、深圳市宇庆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29区弘雅花园2期5栋21号商铺。经调查,弘雅花园2期5栋没有商铺。四、深圳市思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天健名苑A栋1508房。经调查,天健名苑
    2023-06-07
    336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能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2002]32号)收悉。经商交通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等有关文件均没有明确是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减少收费,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同时考虑开征燃油税后,公路运输管理费将相应取消,鉴此,你省不应开征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特此函复。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你区扎兰屯市劳动局《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扎劳字〔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023-06-09
    359人看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含义解释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含义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5]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未对“外开窗”术语有明确解释。为解决你厅提出的实际问题,经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研究商定,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一词的解释为:外墙上窗扇向室外开启的平开窗及上悬窗、下悬窗。二、国家标准GB5823-86(建筑门窗术语)已列入计划修订,在新标准未出台前,请按照以上解释执行。新标准出台后,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特此函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你厅《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民办函[2003]20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关于涉及临时身份证的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暂时只能提供临时身份证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此为其办理婚姻登记。二、关于涉及居民户口簿的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对于当事人因诸多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派出所或厂矿企业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当事人入集体户口的,可凭该单位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三、关于涉及蓝印户口簿的问题。蓝印户口是一些地方依据现行“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制定的一类户口。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一户口类别将逐步被取消。同时,按照现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公民在办理户口迁
    2023-06-12
    44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2-2-4【实施日期】2002-2-4【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文号】计办价格(2002)122号辽宁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我省物业收费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价发〔20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三条规定:“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你局据此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辽价发〔1999〕25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可以制定地方管理的定价目录,明确地方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新的地方定价目录制定颁布前,现行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依然有效。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我委颁布
    2023-06-10
    203人看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复。附件: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2023-06-07
    256人看过
  •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2002年7月12日建办法函[2002]300号)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
    2023-04-22
    311人看过
  •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苏交公[200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特此函复。交通部公路司二○○一年六月五日
    2023-06-08
    142人看过
  • 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吉林省交通厅:你厅今年1月10日关于占用公路是否可以收取占路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第24号令)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不影响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章的规定对占用公路者收取占路费。
    2023-06-08
    214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价检〔20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清经营者价格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二、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经营者负责。三、退还期限届满,经营者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案情及退还情况再决定是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四、经营者的下列多收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违法所得论处:(一)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多付价款的;(二)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三)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2023-04-24
    35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你省物价局《关于超标排污费污水超标倍数计征问题的请示》(甘价服务[20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实际超标倍数计算。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与[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不符,也未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是无效的。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的污染超标倍数计算问题,仍按[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执
    2023-04-24
    30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3条的答复对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6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第25条有关的规定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关于中国对外贸易法第64条的修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5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