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5号3栋4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磊。
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A2座三层W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录国际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录国际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了诉讼。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录国际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电视剧《大丫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boboh.com的网站上非法传播该电视剧,并利用加载广告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我公司屡次要求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从其网站上删除该电视剧,但乐视天下科技公司均置之不理。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我公司要求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8500元、公证费1000元及差旅费500元。
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35集电视剧《大丫鬟》的发行许可证,其中记载该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为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经视文化公司),合作机构为欢瑞世纪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欢瑞世纪公司)。
播放该电视剧的光盘,在片尾显示有湖南经济电视台出品。同时,在片尾还显示有如下内容:本节目版权持有人——经视文化公司、欢瑞世纪公司。本节目音像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发行——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简称金蜂出版社)。
湖南经济电视台曾出具声明书,称电视剧《大丫鬟》由经视文化公司、欢瑞世纪公司投资拍摄,其著作权由该两公司享有。
2009年12月30日,欢瑞世纪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经视文化公司为电视剧《大丫鬟》的著作权代理人,对外签订所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同日,经视文化公司出具许可使用授权书,将电视剧《大丫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金蜂出版社。授权地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授权期限为五年,自发行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金蜂出版社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自己被许可行使的权利或在自己的被授权类别内许可第三人以与自己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009年12月20日,金蜂出版社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大丫鬟》在中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通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网通宽带公司)独家行使。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网通宽带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间内转让自己的权利或再转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转让或再转授权。
2009年12月30日,网通宽带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取得的电视剧《大丫鬟》的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使用权在其取得权利的期间和地区范围内授予了中录国际文化公司。
域名为boboh.com的网站为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0年1月20日,登录该网站。从该网站上下载“波波虎软件”,安装运行该软件后显示出“波波虎软件”界面。在该软件界面的“高清”搜索栏中输入“大丫鬟”,搜索后显示出涉案电视剧《大丫鬟》的剧照。点击该剧照,在弹出的页面上显示出第1集至第35集全部链接图标。随机选取第1集、第21集、第35集进行点播,均能正常播放。所有播放过程均在“波波虎软件”界面下。在播放过程中,播放界面显示有“郑重声明:本作品之片源,字幕来自互联网,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该…”的文字。在播放过程中显示有广告内容。上述登录及播放过程由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浙甬鄞证民字第139号公证书。中录国际文化公司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
中录国际文化公司为本案诉讼还支出了交通费248元。
以上事实,有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大丫鬟》光盘、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火车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大丫鬟》中的署名、湖南经济电视台的声明、欢瑞世纪公司的授权书及经视文化公司的授权书,可以确认金蜂出版社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大丫鬟》在中国大陆地区为期五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经金蜂出版社对网通宽带公司及网通宽带公司对中录国际文化公司的授权,中录国际文化公司又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大丫鬟》在中国大陆地区为期五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中录国际文化公司取得的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
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行为表现为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波波虎软件”,使得公众可以通过该软件从网络上获取涉案电视剧《大丫鬟》。从公证书来看,播放该电视剧的过程中始终在该软件界面下。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电视剧是由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的,使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视剧,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侵犯了中录国际文化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电视剧《大丫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一千二百四十八元;
四、驳回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0元(已交纳),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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