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几日处理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8:30:44 138 人看过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申诉案件怎样处理

1、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2)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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