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1:10:27 291 人看过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条文中所提到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并没有区分以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两者不同土地获得方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在国家进行收回的时候均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其次,对于房屋价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个部分,且这两部分的价值应当参考同等条件下的市场成交价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为了购置同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征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征收是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实际上关于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征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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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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