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1:22:25 439 人看过

医疗患者在医疗关系中的义务:(1)患者诚实地说明为什么向医务人员寻求帮助,尽量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状况(包括药物副作用),不要撒谎,不要隐瞒相关信息,否则会影响患者的病治。(2)病性明确后,患者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负责。(3)患者有义务协助医务人员同意的目标。(4)患者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从医生的指示。不能按照指示应该有理由。但是,不能遵守指示的理由并非全部成立。例如,如果有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守指示的理由。这种不服从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护人员治疗患者,需要患者积极配合。但患者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或有害的治疗。(5)患者有义务避免成为患者。(6)患者有义务尊重医务人员和劳动。疾病是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患者有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

医疗患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

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

(4)隐私权

(我国尚无明确规定)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拒绝治疗权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7)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知情权

病案资料复印权;

共同封存与启封权;

共同委托鉴定权;

申请再鉴定权;

随机抽取专家权;

申请回避权;陈述与答辩权;

请求调解和处理权;

请求赔偿权(诉权)。

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医院新建和改建房舍都要以有利于方便病人就诊、诊断治疗、符合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做到合理设计、合理布局、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医院建筑的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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