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07: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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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2.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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