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13、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将所需材料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查后送镇(街)计生办。
2、镇(街)计生办在审核无误后,由本人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
3、镇(街)计生办报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5、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
6、申请前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须提供退费收据或退费证明;
7、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要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8、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9、夫妻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办理后丢失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收养子女的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
11、子女死亡的需出具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12、本人要求再生育申请书
办理时限:
1、镇(街)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2、市人口计生局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其《二孩准孕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庄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计生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30
联系电话:897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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