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审计监督纳入了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并强调指出,要强化审计监督,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笔者认为,作为处在反腐倡廉第一线的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
一、制约经济权力,凸显“治本”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使命,审计要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来凸显“治本”的作用。根据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当前,一是要加大对经费决策权的审计。要从决策环节着眼,对财政资金分配、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和重大投资等项目从调研、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到集体决策,每个环节的顺序、权限、内容、标准都要摸清审透,将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实施“阳光决策”。二是要加大对经费管理权的审计。通过资金管理审计,把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搞清摸透,消除资金安全隐患;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审计,防止采购过程中的“回扣”、“人情标”、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采购行为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审计,防止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以堵塞腐败之门。三是要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把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结合起来,重点揭露和纠正预算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特别是对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等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资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挪作他用,以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优化政府职能,凸显“服务”作用
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当前审计机关要将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和促进整改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发现问题时必须从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定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断加大审计力度。揭露问题时不仅要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借助审计手段及时反映各行各业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成果、新做法,及时捕捉可能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以小见大、由表及里地分析问题的根源,揭示出财经管理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而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发生的办法,为领导提供有预见性、前瞻性的决策依据。促进整改时要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必须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纠正存在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他们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
三、治理腐败行为,凸显“威慑”作用根据反腐败形势和审计工作的特点,当前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三个”力度。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一方面,要通过例行审计,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和信息,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彰显审计治本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反腐败斗争形势比较严峻,而审计人少事多的矛盾又依然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又必须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工作方针,在全面履行审计职能、防止出现“审计死角”和“监督空白”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集中力量,选择那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以达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威慑”效果。当前要将审计工作与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发现和揭露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损失浪费,以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二是加大成果转化力度。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腐败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要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机制、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大“曝光”力度。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开性,以促进政府部门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还人民群众以知情权。
四、把关干部选用,凸显“关口”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新时期干部管理工作的特点,审计机关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把好“三关”:一是任前“选贤关”。审计机关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事求是地评价拟提拔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提供有关部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起到用人上的导向作用。二是任中“警示关”。要结合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有重点地进行审计,使有问题的能得到及时处理或诫勉,使没有问题的得到澄清或防范。同时,要积极推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起到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三是离任“交接关”。对离任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使离任者清楚在职期间履职尽责及“家底”情况,使接任者明白接任“家底”状况及前任履行经济责任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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