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5:45:34 159 人看过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之具体行政行为

假设一个人打了我,我要去告他,我告他什么呢?当然是告他打我这个行为,因为打人是违法的,轻者违反治安法,重则触犯刑法。

同样的道理,我们要去复议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国土资源局,也是基于他们的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到我的利益。

比如,县政府给我发了一个《征收补偿决定》,我认为你的这个决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我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以下情况都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级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通知书;

7、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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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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