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5:35:19 184 人看过

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有以下这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代位权诉讼的优缺点

1、代位权诉讼的优点:

(1)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5)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符合的立法精神。

2、代位权的缺点:

(1)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2)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烦琐。

(3)容易对债的造成的冲击较大。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既有其优点,也有相应的缺点,因此,在诉讼时,是否采取代位权诉讼,一定要同其律师认真考虑,并且充分分析其利弊后才决定,不可因为只注重代位权的优点而忽略其不足,导致自己最后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于代位权诉讼还有不明白的,可以详细咨询相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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