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一、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一)在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如优质资产置换负资产、购买负债等。
2、控股股东操作公司对外担保。
3、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的债务。
5、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如低价或高价向关联公司出售或购买原材料等。
6、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当公司小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追偿:
1、依法行使知情权,积极向法院诉讼追偿。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据并《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保底止损的手段,但实践中,出现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后,往往会要求通过其他诉讼处理处理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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