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安府发[2003]49号),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房改政策补充如下:
一、按照黑府发[2004]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改革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2004年10月1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即从2000年元月起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的月份计利息,利率为公积金垡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近期将3.375计算)。为此,市直单位,购有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需在2004年9月30日前到市房改办补交土地收益、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2004年10月1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
二、按照黔府发[2004]11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增量补贴在其所购住房土地收益未补清前,不得另作他用。所以,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所购公有住房收益未补清前,住房增量补贴只能存入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待职工补交了土地收益、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住房增量补贴方能理入职工工资发放。对未购有公房和已经补交了土地收益、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继续按原方式发放。
三、市直房改参改单位凡在2004年9月30日前补交土地收益、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职工,享受共用(公推)面积不计价和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金差额享受10%的优惠。从2004年10月1日起,共用(公推)面积一律全部计入购房面积,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不再享受优惠,四、异地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照黔委厅字[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按照黔府发[2004]11号文件和安府发[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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