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61条规定撤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08:45:10 325 人看过

刑诉法161条撤案的条件: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诉法161条的内容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161条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于律师提出要求的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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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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