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和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子项名称: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
子项代码:0897—09
分项名称:
1.非沪籍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
2.经营主体变更
3.班次变更
4.起讫地变更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审批权限:负责对全市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变更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
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者可以变更相关事项。
(四)审批对象
从事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五、审批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非沪籍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
《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有效期:半年。
(一)非沪籍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二)经营主体变更: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三)班次变更: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四)起讫地变更: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本审批事项全部适用。
-
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经营
276人看过
-
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初审办事指南
240人看过
-
苏州普通货运车辆新增和更新转籍过户注销指南
294人看过
-
铜仁县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新开班线、原有班线新增车辆、变更班线起讫点、变更班线日发班次、变更班线经营主体)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18人看过
-
贵安新区新增、变更、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办理时间限制是什么
385人看过
-
非法运营取证指南
109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可以变更更新经营范围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7如果是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局提供变更登记文件即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注册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注册前申请批准的项目
-
一般非法经营罪客体指的哪些呢?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4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
如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呢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13、“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
-
湖南省户籍类型怎么变更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9不能办理户口“非转农”:湖南省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称为“居民户口”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
-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什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