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4 21:20:05 75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商标侵权的四种情形,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略有不同但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以下是对商标侵权情形的改写:

1.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略有不同,但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什 么 情 形 属 于 商 标 侵 权 ?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商标权利人控告侵权之后,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有两种,分别是正当使用抗辩和侵权不赔偿抗辩。正当使用抗辩包括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而侵权不赔偿抗辩则包括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商标侵权情形的改写表明,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略有不同但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是商标侵权的情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商标权利人控告侵权之后,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有两种,分别是正当使用抗辩和侵权不赔偿抗辩。正当使用抗辩包括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而侵权不赔偿抗辩则包括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事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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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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