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奚*辉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系被告**平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货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故涉讼。
律师代理词
法院判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3084号
原告奚*辉,男,195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村跃进1019号。
委托代理人朱*忠,**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洋,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文卫路21号。
被告**平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岗。
第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巍。
原告奚*辉诉被告朱*洋、**平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华独任审判,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忠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系被告**平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货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现原告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16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47246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损费2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71062元。双方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
1、第三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两被告连带赔偿余款的80%,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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