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送达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留置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
1.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视为已经送达。
2.送达人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送达过程还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二、民诉法留置送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留置送达是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
在此过程中,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还需要签名或盖章,以确保送达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文书的合法送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解释留置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操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1.该解释的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盖章,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2.该解释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当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留置送达。
3.该解释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
4.该解释的第四百三十一条则明确了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时,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这些司法解释对留置送达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以上是关于留置送达的最新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细则。
在实际操作中,送达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操作,确保诉讼文书的合法送达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n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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