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而“有发明创造的”这一点,认定的最重要根据就是得到国家专利认证,因此,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认证,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根据之一。同时,就狱中发明成果的类型而言,服刑人员的专利几乎全部是实用新型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就科技含量、技术要求和审查认证程序方面,发明专利最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次之,相对容易。而前文提到的南勇、梁剑兴、楼卫刚、陈建平,4人所有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就定义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方案,属于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而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注重的是产品的实用性。发明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法,注重的是创造性。
就审查程序而言,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即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和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进行授权。而发明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之后,还有公布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司法机关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判刑处理的目的在于加强人员的思想改造,进一步树立犯罪分子的生活信心,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存在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减刑处理的,则是需要相关刑事责任的。
一、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了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例如,爱迪生发明了自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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