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9:01:16 22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城市树木;2)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及在规划预留路口上的城市树木;3)在建筑红线内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城市树木;4)影响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部门紧急抢险救灾的城市树木;5)影响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城市树木;6)自然枯死或因自然灾害折断枝条的城市树木。

二、办理材料

原件按规定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手印;

原件,法人亲自办理此项就不需要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人亲自办理此项就不需要

原件,为绿化业主单位意见(此项为非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城市绿地占用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大亚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接件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预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若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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