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仅写一方名字,是否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5 11:42:31 91 人看过

房产证所载之房主姓名并非判断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之唯一标准,具体情况应参照实践中所遵循之相关规则。

根据传统法律观点,以下几种情形可供参考判别:

首先,若夫妻在婚前行或婚后使用各自的私人财产购置物业,并将房产证上仅刻有其中一人的名字,则该套房产依法属个人财产;

其次,若夫妻于婚后以夫妻公共财产购买住宅,无论该物业登记于谁名下,均应归类为共同财产;

再次,婚后如有一方父母资助给其子女购置房产,且只落户在该当事人的名下,那么这可以被理解为父母对于他们小孩的单独赠予,并不构成共同财产。

然而,在最后两种情况下,即婚后由两位家长共同支付全部购房款项,该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按照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作为估值依据,分配为按份共有

同样地,倘若房屋产权证名在两个人的名下,但事先并无明确定义各自所占有的份额,那么就应当视为双方共同持有房产所有权。

另外,亦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即在婚前一方已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并在自己的名义下做出登记,而随后的还款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房产最终仍然归属于登记方所有,不过在偿还贷款的问题上,还需要对财产进行详细的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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