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1:16 13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

(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

(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确定复垦项目和复垦义务人。

第十二条复垦义务人应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并附具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面积、类别、等级;

(二)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别及破坏程度;

(三)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复垦义务人、完成期限及要求;

(六)复垦后的用途。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同意用地文件,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复垦义务人应自行组织复垦;确无能力进行复垦的,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其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一般不少于30厘米。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应充分利用附近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物,并采取科学方法,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从事土地复垦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的他人使用的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损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此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复垦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的,不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免交或部分免交耕地造地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土地复垦计划确定需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耕地造地费、土地闲置荒芜费等资金中列支。

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面积超过75公顷的土地复垦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有复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将需由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承包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优先确定给复垦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造成破坏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明确复垦义务人,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统
    2023-06-05
    318人看过
  • 土地复垦归哪个部门管理
    土地复垦归国土部门的耕保处管理。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由于采矿业是破坏土地最严重的行业,因此狭义的讲土地复垦是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系统恢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一、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
    2023-04-04
    64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2023-08-05
    413人看过
  •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维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五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实施。列入国家主要港口名录和省重要港口名录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
    2023-06-08
    416人看过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2004年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将“新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450万平方米,缓解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列入十件实事之一,并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任务。全省共建成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664万平方米,超额完成21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制度全面启动,全省共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13户(套),超额完成748户(套),落实资金2234.15万元。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省人民政府将“建设安康居住工程500万平方米,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列为2005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并于2005年1月17日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5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共签订康居住宅524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土地复垦手续怎么办理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采矿类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为生产期(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稳沉期(煤矿)+管护期。建设项目以复垦工作实际需要的时间作为服务年限。一、请问复垦要多久才能拿到款拆旧复垦款到账时间,一般和具体的处理流程有关,此笔款项需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一步步检查后才能够发放到农户手中,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户需要耐心等候。一般款项是一次性到账的,除了是双方有其他约定。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土地确权证期限至那一年土地确权证期限至那一年,应视具体期限而定。因为土地确权包括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土地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国有土地为例,出让的最高年限根据用途进行确定,如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七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2023-04-06
    375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有什么修正案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再次修改。由于这项工作不需要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预计进展会很快。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意味着此前国务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被否定,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因为激烈的土地冲突不会自动消散,更不会因为法律的滞后而推迟爆发。”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大修”将从土地权属制度(第二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五章、第六章)入手,土地征用制度(第47条)和土地市场制度(第3章和第5章)。但是,无论修改趋势如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据了解,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复杂,国土资源部决定让政策法规司、土地利用司、耕地保护司,会同中央即将成立的国土资源改革领导小组,共同推动修正案的出台。“此次修改直接关
    2023-05-08
    426人看过
  •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八条国有
    2023-06-10
    481人看过
  •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失效]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征用菜地1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2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2023-06-10
    248人看过
  •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
    2023-06-10
    173人看过
  •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相对平衡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计划、农业、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复垦土地。对新开发复垦的农业用地,参照国有土地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二章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第六条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
    2023-06-10
    126人看过
  • 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已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和省内至香港、澳门航线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除外)。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一)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服务的。(二)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港埠企业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货源组织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规定办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订有
    2023-06-08
    80人看过
  • 四点看懂《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1、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魏莉华指出,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2、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与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3、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
    2023-07-04
    479人看过
  •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其传递信息、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美化市容等作用,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镇的户外设施和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等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六条在车站、码头、商场、游乐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
    2023-06-07
    13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如果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可以不再另行缴纳,但要明确足额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如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不包含土地复垦费用,还要按照规定落实。
    • 土地复垦资质如何办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4
      复垦需要土地规划资质、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上述任何一个规划设计资质。土地规划资质在当地土地学会给办理,水土保持在水利部门给办理。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土地管理法还收开垦费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4
      1、土地管理法有开垦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 山东省内土地复耕费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8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