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何时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1。在房屋征收中,是否缴纳临时安置补助,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周转和过渡来确定。
(一)自行流转,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初,因被征收人安排的房屋或者产权交易的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和其他在世的亲属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方式,不需要征收人为自己提供周转房。被征收人的自我更替和过渡减轻了被征收人的安置负担。同时,被征收人可能发生费用,因此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缴纳临时安置费。
(2)征收人安排周转过户,是指征收人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过户,需要提供周转过户房屋,安排征收人周转过户的方式。征收人提供周转房和过渡性住房的,征收人已经履行了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无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易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需要等待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交易房屋,或者拆除出租房屋,而承租人需要等待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交易房屋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自行安置。这样,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就有了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寻找过渡房屋,也可以由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自行安排居住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质量、位置不满意,不愿使用周转房的,拆迁人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由于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根据当地规定,临时安置补助一般由拆迁人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也可以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何计算临时安置费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律师认为,在计算安置补助金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根据规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对于产权置换,临时安置费等于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在地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乘以过渡期。过渡期应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如果实行货币补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主要是给被拆迁人一个合理的时间完成搬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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