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一、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注意:
1、第一种认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更之初,国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财产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属性的特殊财产权。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允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长期存在,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2、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有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受到侵害时,应当参照物权的有关规定,允许权利人提起物权请求。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共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承包合同纠纷应结合具体内容判断诉讼时效,而不是一概说明。
二、夫妻离婚土地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土地经营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割。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共有物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属于非城镇居民一方。
2、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另一方婚后户口未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人资格,离婚时不迁入一方主张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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