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5 19:23:44 369 人看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

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行评估,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考虑到今年首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评估各项准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我委上报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魏怡华,电话:010-68502911)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

附件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为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评估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考核对象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初步审核。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局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现场评价考核。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报告,并反馈意见。

(四)考核结果审定与公布。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2、数据核查表

附表1

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评估内容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评分依据评分标准

一、目标完成(50分)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25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2.“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25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累计进度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任务与措施(24分)3.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十二五”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4.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4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十二五”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

5.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十二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6.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4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及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十二五”年度森林碳汇相关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年度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7.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8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1)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辖区内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得2分;

(2)对辖区内有列入国家级低碳专项试点(如交通、住建)或已经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低碳城市试点的省(自治区)、组织低碳区县试点的直辖市,得2分;

(3)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试点的,得2分;

(4)已制定省级层面低碳发展规划或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得2分。

三、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26分)8.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4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1)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2分;

(2)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得1分;

(3)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9.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6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1)已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视情评分,最高3分;

(2)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工作,得3分。

10.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4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制定鼓励和采信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视情评分,最高4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11.资金支持情况6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从本地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6分。

12.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6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1)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并实际运作,得2分;

(2)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3)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得1分;

(4)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四、其他(6分)*13.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6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小计100

*此项为参考分数,不计入总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状况,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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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编制规定有没有明文规定国家相关局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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