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对象是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1)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
狠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
2、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
3、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志,使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2)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换言之,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狠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刑法第237条第3款仅规定了“猥亵儿童”,而没有规定“猥亵、侮辱儿童”,如果机械地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
1、猥亵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
2、猥亵儿童的是猥亵儿童罪,侮辱儿童的成立第246条的侮辱罪。这不妥当。法律教育网
3)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
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4、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二、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我国刑法对于猥亵妇女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
猥亵妇女刑事裁定书
161人看过
-
调戏猥亵妇女处罚规定
175人看过
-
猥亵妇女是哪条罪
259人看过
-
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年龄界定
410人看过
-
猥亵妇女那些证据有效
424人看过
-
遭到猥亵妇女定罪
117人看过
-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妇女量刑标准是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8猥亵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因此猥亵妇女量刑标准还需看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
猥亵妇女刑事裁定书是哪些样子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成刑执字第4558号 罪犯黄世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古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强犯强奸罪、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
-
猥亵妇女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9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会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述罪行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强制猥亵妇女的相关规定包括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8一、构成要件客体要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客观要件。强制猥亵
-
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怎么办,有哪些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30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