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出资股东的资格是否应当认定,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说来,法院在确定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实质性要求,即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共同的入股意向(股份协议),具体是股东是否签订了股份协议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求,即公司注册时是否确认股东资格,具体体现在股东资格是否体现在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商业登记或股东登记簿。然而,出资是否应作为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由此产生的争议是,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股东不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是否应当承认股东资格。在公司法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原告:王XX被告: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2日批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有两名,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各方以现金出资50万元,占总股本的50%。公司章程于1997年10月20日经公司成立大会通过,规定公司成立登记后生效。1997年10月28日,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签署的《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称,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王XX和朱XX(公司董事长),苏尧、王×山为公司监事,王×为公司总经理。1997年11月20日,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收到股东出资100万元,王XX、朱XX各出资50万元,存入XX公司在福田支行开立的临时账户002650274781997年11月11日**深圳分公司。据此,深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该公司,并确认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为该公司股东。朱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为公司总经理。各方出资50万元,占出资额的50%。但公司成立后,没有向王XX颁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让他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给了她奖金,公司实际由被告朱XX经营管理。作为XX公司的总经理,原告曾负责该公司的出纳工作。2000年5月23日,原告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明代表原告向被告朱某某提出解散公司,并起草了一份“结案及善后协议”,朱某某未签字。为此,原告以其股东身份根本得不到承认、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公司进行清算。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只是名义股东,不是实际投资者,不应享有权益。原告要求公司清算缺乏依据。被告人朱某某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其行为是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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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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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能否撤销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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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主体资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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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出资能否转让股权,未出资股东能否撤销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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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如何核定股东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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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否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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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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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主张股东资格否认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主张股东资格否认,我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可以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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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证明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不承认股东资格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2股东缺陷出资一般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但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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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6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 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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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怎么认定股东资格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301、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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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未出席的股东是否具有撤销权人资格?广西在线咨询 2021-07-27未收到合法通知而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其对股东会召集、表决的程序并不知悉,所以,其应具备撤销权人的资格。收到通知但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能否对股东会决议提起撤销诉讼?实践中有人认为,股东收到通知后,未在开会当日出席股东会,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不具备权利保护要件中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要件,即未取得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权。笔者认为,从对股东权益的保障而言,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发生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