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254人看过
-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389人看过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补充
288人看过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78人看过
-
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83人看过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198人看过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4)。(三)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四)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式样见附件6)。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批
-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内容有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但因核定丙类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导致丙类卷烟的征税类别发生变化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包含些什么内容?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除了负责采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外,还需要采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等其他信息(详见《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式样见附件1)。这里的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程序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全部内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5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XX于收到XX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XX向XX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XX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XX。XX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