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55:23 242 人看过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二、适用条件不同。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转让。(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根据法定原因行使的。行使这一权利的要求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部分有效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已履行的赠与合同也无效。赠与物权转移时,赠与人可以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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