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拒绝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法院执行的条件
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2.存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3.由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的期间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等。
三、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费用由谁负担责任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责任。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付。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n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n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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