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8〕26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经研究,我厅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地方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监督检查考风、考纪,组织统一阅卷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以及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并发放准考证;
(三)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四)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五)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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