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诊
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
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诊费、急救费、交通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8070.8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中主张该风景区为自然风景区,偶有碎石为正常情况,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对医疗费、急救费、门诊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数额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虽然该风景区作为自然风景区有其独特的自然特征和经营特点,但是被告仍应当完善其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保护公众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基于对被告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的信赖而意外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该风景区的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该风景区开发管理者的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方不认可的护理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经法院向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咨询,答复为:鉴于李某的年龄较大和实际病情较重,其主张的护理时间及护理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轮椅是李某治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辅助器具,因此李某关于轮椅费的主张法院也予以确认。虽然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李某的年龄和病情,势必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急救费、门诊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器具费(轮椅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5200.8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游客溜索时受伤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担责
319人看过
-
游客在景区受伤,景区有赔偿责任吗
175人看过
-
在景区内游玩摔伤,景区有责任赔偿吗?
389人看过
-
游客在景区受伤,由谁担责
298人看过
-
两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旅游风景区被判赔17万
161人看过
-
游客擅入景区未开放景点导致受伤,景区要担责吗?
231人看过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
游客摔伤景区赔偿标准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8确定景区的赔偿标准,首先要确定景区是否有赔偿义务。如果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致使游客摔伤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游客在旅游景区受伤,景区要担责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91、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则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游客受伤,景区不需要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
旅游景区受伤景区还要赔偿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5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游客在风景区受伤,要求索赔,风景区应该怎么办?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6景区必须积极帮助游客送到医院,协助治疗。如果你是私人承包景区,应该向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保额是门票门市价的5%左右。一般公有景区都按这个标准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