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2:56 443 人看过

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诊

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

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诊费、急救费、交通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8070.8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中主张该风景区为自然风景区,偶有碎石为正常情况,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对医疗费、急救费、门诊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数额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虽然该风景区作为自然风景区有其独特的自然特征和经营特点,但是被告仍应当完善其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保护公众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基于对被告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的信赖而意外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该风景区的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该风景区开发管理者的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方不认可的护理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经法院向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咨询,答复为:鉴于李某的年龄较大和实际病情较重,其主张的护理时间及护理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轮椅是李某治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辅助器具,因此李某关于轮椅费的主张法院也予以确认。虽然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李某的年龄和病情,势必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急救费、门诊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器具费(轮椅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5200.8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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