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一般有哪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54:34 257 人看过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况是:1。自我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越权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吗

不是,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一)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四)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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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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