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职责由谁具体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0:54:15 497 人看过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3)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规定

《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保内控制度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核心内容组成。组织机构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内部机构业务设置,科学确定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业务运行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对参保登记管理、基数核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制度衔接经办、待遇审核与支付、基金财务、信息统计管理、稽查管理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做出具体规定。

基金财务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科学编制社保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各类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信息系统控制,以“标准化”为基础、“互联网”为依托,规范业务办理操作系统和参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本地区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监控,科学确定业务系统操作权限和层级,确保每一笔业务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另外,《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还明确了社保业务部门的内控主体责任以及社保稽查部门的内控监督责任,社保稽查部门定期对内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对内控执行不力或失效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主要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青岛市民可根据自身在社保办理或缴纳等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寻求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机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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