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7:41:23 11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2)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3)土地来源合法。

二、办理材料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适用收回国有土地后安排的

属村民留用地划拨的提供

由地籍与测绘管理股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未纳入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拨用地批文》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局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二楼土地规保与利用股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

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

第六条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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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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