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
村集体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回收是指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经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占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
2.当农民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标准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因此,农民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宅基地的合规使用。
二、宅基地回收情形及条件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宅基地可以被村集体收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才能继续使用。
4.如果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将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部分,并在未来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将退还集体。
三、超面积宅基地的处理方式
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这将作为未来处理超面积宅基地的依据。
2.在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将被要求退还集体。
3.对于超面积宅基地的处理,还可能涉及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具体处理方式将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规定而定。
4.农民在面对超面积宅基地问题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宅基地的合规使用。
-
收回集体土地收使用权,村委会有权利吗
447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
308人看过
-
村里宅基地有收回权吗?
59人看过
-
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有什么样的补偿吗
347人看过
-
闲置的宅基地村委有权收回吗
141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否合法
321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7专家解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的宅基地共同使用人是否有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5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过分割。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权益怎么收回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1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农村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归非农户口所有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2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者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买卖给城市人口。因此,非农业户口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经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