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帮忙装修坠楼,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22:14:03 409 人看过

5月24日,家住四川省南充市的何某家装修新房,熟人张某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上门承揽安装防护栏,当他去拆一个栏杆时,因操作不当从6楼摔下,遂死亡。

事发后,张某家人要求赔偿,何某凑了13万支付给对方。后又被张某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总额80万元的费用,此案将于7月16日开庭审理。

何某的妻子刘某今年68岁,已经瘫痪在床22年。当她知道被张家索赔80万元时,“她很痛苦,成天说有轻生念头,干脆死了算了”。何某回忆,“我也很难过,但我劝她想开点”。

6月26日凌晨,刘某用剪刀自杀。何某发现后立即送医院,在自杀的3天后,刘某不治身亡。救治期间,刘某说:“让我死了吧,我赔不起那么多钱,一命抵一命。”

该事被媒体报道后,网友纷纷质疑,张某是否应自己承担坠楼责任,而其家人的巨额索又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是否雇佣关系,由原告方举证

律师表示,确定房主何某担责轻重,需要分清楚张某与何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是否是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方面需要对雇佣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张某系个人行为,且系违章操作,张某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房主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8岁老太之死,不影响司法审判

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上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何某之妻因情绪上无法承受该事引发的巨额赔偿诉讼,在家中自杀身亡,系其个人行为,即使提起反诉,也难以胜诉。

法律提醒

用合同界定权利义务

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房主要寻找有合法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最好以承揽合同形式界定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以下这些:(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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