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中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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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村民甲有一处宅基地,建造了供自己使用的住宅。甲有二子,长子乙是非农业户口,次子丙是该村村民。
在村民甲死亡后,其遗嘱将自己的住宅分配给长子,其他财产若干分配给次子。
问,其长子乙并非本集体成员,最终应如何分割遗产?
还有一点疑问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发生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被继承人按遗嘱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不是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了么?
{这是不是就是前文最后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所指的特殊情况?,
如果是这样,对房屋应如何继承?变卖?折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房屋可以,
遗嘱真实有效,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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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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