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21:23:18 307 人看过

1、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后能否撤销,各国法律存在分歧。

对此应分两种情形:

一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合同已成立或受要约人可以继续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此时不履行合同,负违约责任;

二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有效,合同不成立,但要约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对于第一种情形,英美法中对“信赖要约”的处理很值得关注。在英国判例中如果受要约人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行事,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决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而判合同成立。

2、违反初步协议。我国的法律对初步协议、意向书无明文规定,当事人达成初步协议,一般视为合同不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一方因过错破坏了该协议,就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他们的合同已经成立,则对初步协议的违反应负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谈判和恶意终止谈判。当事人一方突然中止订约,致他方受损害时,原则上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盖缔结契约与否当事人有其自由,当事人应承担不能订立契约之危险”。不能一概而论。我国亦规定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之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预约。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学者们大多主张违反预约按违约处理,问题是,具体操作却很困难,强制履行预约,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约),有悖于缔约自由原则;而违约责任要考虑履行利益,但预约的履行利益是订立本约,而不是履行本约的期待可得利益,难以确定。违反预约存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即当事人或法律明定违反预约之责任的,可按违约责任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如果违约责任难以确定,或违约责任不足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可考虑缔约责任。因为订立预约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信赖本约会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预约,则对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准备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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