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又称为受益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能成为无因管理对象的事务必须符合:①该事务必须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②该事务必须是由他人代为管理。即,只能由本人管理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虽可由他人代为管理但必须要有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管理的事务在没有得到授权时也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③该事务必须是合法的。
所谓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不限于管理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也包括服务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还有一点,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依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确定。
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需注意的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时,是否包含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若把客观上属于自己的事务而做他人事务予以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法律上义务,即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即成为法律上的因,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上的义务不仅仅指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它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虽有法律上的义务,但超越其范围者仍然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义务,要以事务管理承担时的情形而定。管理自始无义务,固然属无义务,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若一开始有义务,但管理时义务消失,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反之,若管理人本无义务,但因一定事由出现管理人负有义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总之,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首先排除了无因管理对他人事务干预的违法性,使得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其次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与本人均负有一定义务和享有一定权利,而且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现从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内容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作一介绍。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一旦开始就不应擅自中止,应自始至终地妥善管理好本人的事务。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地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本人后,除有紧迫情况不得不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当听候本人的指示,井按其指示进行管理。管理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有过失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赔偿不当管理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等。如果管理人因无法知道本人是谁,或者不知道本人的住址,或者不知道本人下落等而无法通知本人时,免除其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在管理终止时,应向本人详细报告管理始末。在管理中涉及费用的,应进行什算,以明确费用的数额和具体承担者。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钱款、物品及革息,应及时移交给本人。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本人的或者应移交给本人的钱款的,应自使用之日起计算利息,并偿付给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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