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新华网8月24日)
以往,老师体罚学生甚至暴力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现在,一些老师反倒连批评教育学生都不敢了,这是一种退步。我以为这可能与我们完全否定适度对学生惩戒与体罚有关。在我看来,教育不仅在于增进人的知识和能力,同时也是增进人的修养,培养人的自尊,提高人的文明,教育主要是依靠激励与劝导提升人向善;教育也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工程,需要家长、老师和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我坚决反对暴力体罚和那些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这些体罚不仅伤害到孩子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更是对精神的一种无形摧残,在这种体罚教育下成长的孩子,心灵完全是扭曲和变态的,这与教育的宗旨是背道而驰,而他们长大成人以后,完全将这种受到惩罚后的心灵阴影投射到其他人身上,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过,在我看来,在未成年人的世界,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成人世界一样,有些情形下,光靠引导向善对于他们无济于事,在多次引导和劝阻无效的情形下,适度的惩戒,能使得他们心存一定的敬畏,让他们明辩行为的边界,懂得遵守规则,体会违背规则的后果,也能起到教育向善的效果。这种观点,事实上为许多在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所认同,有的人认为:对大多数学生来说,体罚没有必要,但是对于少数没有自律性或品德不好的初中甚至小学生,适当的体罚是很好的方法,还有的人认为,巍巍在《我的老师》一文中叙述他的小学老师把教鞭高高地举了起来,轻轻地放了下去。全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给过一个玩劣学生一记耳光。这些所谓的体罚不仅没有受到指责,反而成了成功教育的典型案例。所以,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上禁止体罚是正确的,但是,完全禁止体罚在现实中却是做不到的,而且,适度的惩戒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恶制恶,它也是教育手段的一个方面。
在世界各国,对于学生和孩子,是否需要惩戒包括一些涉及身体上的体罚,事实上是争议很大的。许多欧洲国家完全禁止家长与老师体罚学生和孩子,其中,瑞典在1979年就立法禁止体罚,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不过,英国却没有步它们的后尘,在2004年8月5日,,英国议会上院就父母是否可以体罚孩子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仅允许轻微体罚儿童的法律修正案,并同时拒绝了全面禁止父母打孩子提议。而在韩国,2004年8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这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而在澳洲的新西兰,这种争议更大,2007年,该国政府通过了反体罚法,但遭到不少公民的反对,最近,新西兰对此法令进行了公民投票,有超过87%支持推翻反体罚法。8月22日,新西兰约翰·基称政府不能无视公投的结果,但也不能修改相关的条例。
我赞同对屡教不改的学生与孩子进行适度惩戒甚至体罚,但这种惩戒与体罚绝对不能损害身体和对人格进行污辱。我赞同杨支柱先生的观点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责打可能是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迷信惩戒与体罚是应当摒弃的,而适应的惩戒与体罚却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艺术性的,这种艺术性,在美国杜布森博士的《杜博士孩子管理法则》讲得很清楚,摘几条以飨读者:
1、孩子犯规时,要以平静时有预谋的轻微责打代替怒不可遏的暴打,也就是要以法律的规则代替暴力的统治;
2、不能随便责打孩子,使得责打效果降低;
3、据以打孩子的规则必须是孩子事先了解并同意的,最好是孩子自己参与制定的;
4、平时要给予孩子以足够的痛爱,在孩子流下悔过的泪水后应该予以抚慰;
5、不能在有外人在场时打孩子,不能打孩子的脸,以免刺伤孩子的自尊心;
6、敏感的孩子不能打;
7、万一打错了,要勇于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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