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
检察院立案监督9罪犯落入法网
2003年12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涉恶犯罪团伙进行二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陈某等7名罪犯9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田某原判拘役1年改判为拘役10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5.5万余元。
2002年12月10日,开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清照收到一封控告信。信中揭露开县城监大队副大队长田某包庇无业人员,结伙赌博、打人闹事,指控李某、陈某等十余人用刀、枪打伤王一、阳一,使二人受伤严重。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无结果。如今向检察院反映,请求依法监督,严惩不法之徒。
杨副检察长立即批转侦查监督科进行初查。鉴于案情复杂,该院党组及检委会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县公安局随后立即展开立案侦查,查明:2002年11月15日,王二与田某之妻因打牌发生争执。田某闻讯后带着陈某等十余人,将王二一阵暴打并将其刺伤。此后,李某等十余人又将王二的长安车挡风玻璃打坏,挥刀将王二及阳一、王一杀伤。
此案的调查,引起重庆市公安局和开县县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将涉案人员抓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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