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罪,而且同一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未得逞应指法益虽然面临威胁但尚未被侵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三)着手的特殊问题
1、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2、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3、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手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四)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犯的关系
在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存在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一种情形是,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心态,但加重结果没有实现。例如抢劫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加重结果出现,但基本犯罪未遂。例如,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但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适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最高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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