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美国法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1:21:33 408 人看过

对于买方违约不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救济与英国法有所不同,美国法将卖方可行使的救济方法与买方是否接受货物联系起来。卖方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与之后,行使的救济方法是不同的。现分别介绍如下。

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发生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有:

(1)扣交货物(WithholdDeliveryoftheGoods)

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在交货前或交货时支付货款,而买方却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付款或无理拒收货物,则卖方可以有权扣交合同项下的货物,除非买方立即支付现金。

(2)停止运交货物(StopDeliveryoftheGoods)

停止运交货物指在卖方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货物保管人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卖方阻止占有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他货物保管人向买方交付货物,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卖方才能行使停止运交货物的权利:

1)当卖方已发现买方破产时,无论货物是否装满整个车皮或装满整个卡车或装满整个飞机,卖方都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如果卖方没有发现买方已破产,然而买方却未能在交货前如期支付货款,或有其他违约足以使卖方有权扣交货物或收回货物,则卖方仅有权对整车或整机的货物或对火车和轮船的大宗运输货物,阻止向买方运交货物。

(3)对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

如果卖方得知买方违约时;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尚未制造为成品,则卖方根据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救济方法之一:

1)卖方根据商业上的判断,为减轻损失起见,可以继续把合同项下的货物制成成品,并把它归于合同项下,然后,再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情况清楚地表明,卖方继续制造成合同项下的货物会大大增辊损失,卖方就无权选择这种救济方法;

2)卖方为减少损失起见,也可以停止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并将现有的半成品另行出售,然后再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4)转售货物

当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后,卖方除可行使以上权利之外,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卖方还可能将有关货物或未将付的剩余货物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转售。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可以以公开的方式,也可以以私下的方式进行转售。如果以私下的方式转售,卖方必须将转售意图通知买方。如果以公开方式转售,卖方应将出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除非是易腐或面临价值迅速下降危险的货物。

(5)请求损害赔偿

当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按以下两种方法来折算:

1)如果卖方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售,则请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为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附带的损失(如因买方违约而多付的保管费及其他合理的开支等),但须减去由于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2)如果卖方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售,则请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应采取市场差价的计算方法,即为交货时交货地的市场价与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附带损失,减去由于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6)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这种救济方法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行使:

1)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损害或灭失;

2)如果卖方在经过合理的努力后,仍然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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