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0:40:09 376 人看过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而言,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商号)

2、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即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存在相似性(均可使用汉字),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均是商誉的载体)。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简而言之,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因为其自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而成为商标中比较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正是这种构成的相似性及具有相同的功能,为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2、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这也是权利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它表现为:

(1)权利核准的机关不同

通常所说的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这种专有使用权是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商标权是绝对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

对于商号权,我国现行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却对企业名称权作出了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名称权,法律对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

由此可看出,虽然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权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商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核准机关的不同,且目前双方资源不能共享,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2)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

在我国,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标注册大致需经过如下程序: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审查是否与全国范围同行业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该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专用权,也正是这种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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