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租房需要进行年审及退出机制,不能无限期居住。具体情况如下。
年审及退出机制:
一、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房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收入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经年度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
二、承租人通过继承、受让、购置住房,使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的,应无条件退出已配租的公租房。
对于承租人配房时曾上交的公有住房,可参照政府部门确定的直管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了结
三、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则相应调整租金,具体如下: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且无法退房的,实行基本租金,以后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基准每年上调10%,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
四、承租家庭将所承租的公租房私自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承租家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有关规定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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