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包销中,存在以下法律关系有: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代理关系。在包销期内,开发商将商品房转让给包销商,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
2、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有条件的销售合同关系。如果包销商品房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不能全部出售,包销商将购买剩余的包销房屋。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形成有条件的销售合同关系;
3、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包销商品房的所有人都是开发商,只有开发商才有资格销售。虽然商品房销售的具体事务基本上是由包销商完成的,但实际上买卖双方是开发商和购房者;
4、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如何避免商品房包销中的风险
1、要求开发商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确切时间写在合同中,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买方有权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同意在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两年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写在合同中,则买方的风险可能会减少。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两年,而是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的三年内或四年内,则此项目风险太大,因为按照正常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程序,自房屋峻工交付之日起一年左右应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最多不会超过两年。
如果超过两年,则可能是开发商没有足够的资金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后期也没有能力交纳,或者项目本身不合法,永远也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是否成功来考查开发项目的风险性。在谈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如果因为开发商原因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则买方有权退房、退款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因为银行对公积金贷款审查较严格,要求开发商“五证”齐全。
如果开发项目不合法,或者说缺少“五证”,银行是不会贷款的。如果因为开发商原因商业贷款也不能取得,那就从侧面证明了银行也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
3、如果是预售项目,开发商拒不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则应在合同中注明开发商最迟应在一个月之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预售登记,否则买方有权退款、退房。如果开发商不答应此项约定,则可能该项目存在缺陷,可能是开发商并没有完全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者别的其它原因。
在签约谈判中还可以从其它侧面来了解整个项目的风险性,比如房屋质量,交房条件等。总而言之,购房者不能仅凭开发商的广告或者售楼人员的口头介绍就匆忙决定购买某一处房产,而应从法律、房地产专业知识和开发商的实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决定是否购买某一房产。
商品房报销开发商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风险:
1、广告宣传是包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细节,作为代理人的包销商往往是独立完成商品房广告的设计、制作并承担费用的。包销合同签订后,一些包销商从其利益出发,往往会在与煤体、广告公司、购房人交往时,作出不实宣传和承诺,这对开发商来说是个潜在的风险,包销商完成委托事务后就离开销售项目,而销售后的工作与责任全部要由开发商来承担。
2、别包销商为在包销期内确保销售,会轻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以不合实际的承诺,若开发商对合同不进行审查,随来随盖,甚至有的开发商把公章交给包销商签约使用,那么,在盖章的同时,也埋下了日后纠纷。
如果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开发商加盖公章的行为,仍视为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开发商随时都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使售房合同缺少必备的要件,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包销商的销售权就会严重受到制约,全权包销就会随时落空。这显然不利于确立一个良好健康的包销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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