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7:43:09 110 人看过

1、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是在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政府发文,只有“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2009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美国,许多州制定通过了自己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俄勒冈州举例来看,该州的《社区矫正法》就矫正机关设立、矫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县与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都做了详细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早出台切实可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对现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明确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

2、基层司法单位和法院的衔接不够完善。比如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人民法院在判处生效后七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局基层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缓刑的时候,经常出现被判处缓刑人员不到居住地或者变更居住地以逃避矫正等问题。

对于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法院明确送达日期,通过法院快递的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送达司法局或者学习北京一些区县法院的做法,判决文书及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可以由司法所当庭接收;可以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通过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及社区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被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及矫正部门。

3、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传统观念认为,只要是犯了罪,被判了刑就应当被关进监狱,所以,群众在观念上很难接受将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所以这给予某些矫正对象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其不愿意面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接受这样一种服刑方式,另外某些矫正对象也被一定程度上岐视,这不仅不利于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而且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将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机关都尽量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向其工作单位做相关的保密,在保证有效的控制和强制的情况下让矫正对象自主选择义工劳动的时间,尽量避免从事有辱人格的集体性公开性劳动。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短缺也是一个严峻的现状。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数量及精力毕竟是有限的,现有的人员中多数是只经过简单的培训上岗,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浅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5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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