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查伪造检验单证及非法进口食品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06:36 429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201号

发布日期:2005-4-11

执行日期:2005-4-1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经举报和总局核查确认,健美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克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恩比爱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宁夏三九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奥克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同时确认,自2000年开展标签审核至今,国家质检总局从未向上述公司发放过任何产品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上述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中文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法,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现上述公司的相关单证,立即没收并扣留相关产品,同时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商场、药店等流通领域销售的上述公司相关产品实施下架封存处理,并查明相关情况。

二、口岸检验检疫局清查自2003年至今是否有上述公司产品进口、进口产品具体名称及数量。

将上述检查结果于2005年4月25日前书面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工业食品处。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凭《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申请报检,复印件留存。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实施检验时,必须同时对产品的中文标签依据证书及背面样张进行符合性检验,合格后在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标明:中文标签验证合格(标签审核证书号J××××××××××××),未加贴此中文标签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无此说明的被视为不合格卫生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2: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分公司相关文章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免税食品化妆
    发文单位:辽宁省检验检疫局文号:检办食[2007]70号发布日期:2007-3-6执行日期:2007-3-6各分支局、办事处及旅顺工作组: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为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辽宁局食检处负责辽宁地区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二、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三、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信息登记表受理工作,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并及时将信息登记表和检验检疫工作计划上报辽宁局食检处。四、在对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局食检处。联系人郜兵(13940990209)高田一郎(13842889367)联系电话:0411-82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再对蓝干/湿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等进行进境许可初审(季节性开放口岸除外),申请单位可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直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二、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如动物源性饲料、动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冷冻薯条等,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不再需要使用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三、对入境后需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其申请隔离、加工、存储场所的隔离/加工存储条件、仓容量、防疫措施及除害处理设施的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场许可证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检疫初审。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
    2023-06-07
    65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动植物检疫项目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鉴于松香(包括松香渣)是由松脂经过持续高温加工处理而成的林产化工产品,不属于植物初加工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商品编码:38061010,海关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P/N.Q)动植物检疫(P/Q)项目,并从CIQ2000系统中删除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继续保留对松香的出口法定检验(/N)。特此通知。
    2023-06-07
    278人看过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35号鉴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认可阿根廷南纬42度以南地区及北帕塔贡尼亚B地区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地区、认可阿根廷里奥内格罗省以北地区(但不包括阿根廷北部长度约2200公里,宽度为15公里的边境区域)为免疫无口蹄疫区,根据我国对阿根廷上述地区口蹄疫疫情状况的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阿根廷无口蹄疫地区(区划图见附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60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3-04-24
    238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再次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5号令)中均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我局于2003年5月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在报刊、网站上公布。但近来发现仍有个别进口企业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即与出口商签订合同进行进口贸易,严重违反检疫审批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法规严肃性,保护进出口贸易正常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2023-06-07
    104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鉴于欧盟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避免我出口产品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服务企业,严格把关”的原则,从即日起加强对输欧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企业宣传有关国外技术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欧盟针对该指令实施近日发布的《ROHS执行指南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aqsiq.gov.cn,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二、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随附有关限用物质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保证其产品符合ROHS指令有关要求的声明,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批次编号、最终使用地、符合有关
    2023-04-24
    9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公司
    词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分公司
    相关咨询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九条的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7条内容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XX、XX、中国XX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验检疫合格的, 由检验检验检验合格证明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46条什么意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30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