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租房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租赁关系,单方终止租赁关系,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致使对方遭受损失,那么需要赔偿损失。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房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收回合同
租房合同终止不需要收回合同,如果当事人决定收回的法律也不禁止。所以租房合同终止后是否收回合同原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终止了,合同原件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所以没有必要收回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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